(2015)宜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元松与曾善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黄元松,男。被执行人曾善明,男。被执行人邓美菊,女。被执行人兰回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曾善明、邓美菊、兰回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曾善明、邓美菊、兰回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善明、邓美菊、兰回军的银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