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显玉与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玉,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刘显玉,男,1987年6月2日生,满族,职员。被执行人王义,男,1986年4月22日生,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刘显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义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义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