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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黎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福州成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杨黎明,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被告福州成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黄大厦16层西面。法定代表人叶兴义委托代理人林报论,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黎明与被告福州成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15年8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丽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