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小额中威有限公司与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邢东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城县中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邢东明,王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17号原告武城县中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传义,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西郊。法定代表人周玉香,职务:总经理。被告周玉香,女,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邢德新,男,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邢东明,职务:总经理。被告邢东明,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王辉,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担保人德州中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邢东明、王辉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德州中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山东富尔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邢东明、王辉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德州中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