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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滨州盛龙包装有限公司与惠民云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盛龙包装有限公司,惠民云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418号原告滨州盛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济路李玉盘村以西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和利,经理。被告惠民云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造纸厂路口向东8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郑仁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盛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云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盛龙包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部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盛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财产保全费815元,由原告滨州盛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荣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