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艳与廖化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刘艳,女,汉族,1983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南一街。被告廖化萍,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沙江大道东段。委托代理人王云枫,男,汉族,1974年9月9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沙江大道东段。刘艳诉被告廖化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艳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