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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保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保某,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季灵芝,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保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