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保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保某,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季灵芝,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保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