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07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花乡润邦体育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润京搜索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花乡润邦体育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润京搜索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德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7077号原告北京花乡润邦体育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563房间。委托代理人赵瑛峰,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润京搜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431室。法定代表人丛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平,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润京搜索投资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邰武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润德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433房间。法定代表人丛德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女,1970年2月1日出生,北京润德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花乡润邦体育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与被告北京润京搜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京公司)、第三人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公司)、第三人北京润德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京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润邦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瑛峰,润京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平,中复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林,润德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邦公司诉称:2011年,润邦公司委托中复公司代持润京公司股权,润邦公司系润京公司实际出资人,中复公司系名义股东。2015年2月,润邦公司通知中复公司终止代持股权的委托法律关系并要求其配合办理工商登记,但润京公司及中复公司至今未予配合,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润京公司办理变更公司登记手续;2、判令中复公司协助办理变更公司登记手续,将其持有的润京公司的30%股权变更至润邦公司名下。润邦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股权代持协议,证明中复公司代润邦公司持有润京公司的股权;证据二、终止协议。润京公司同意润邦公司请求。中复公司辩称,涉案股权已经按润邦公司指令转让给第三方并得到法院判决的确认,因此中复公司无法把涉案股权转给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复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份;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份;3、框架协议;4、股权转让协议;5、股权转让协议。润德公司同意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润邦公司与中复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约定中复公司代润邦公司持有润京公司48.29%的股权。2015年2月3日,润邦公司向中复公司发出终止委托关系通知。另查,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22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2012年10月31日,花乡润邦公司(甲方)、润德世纪公司(乙方)、同圣易天公司(丙方)、“陈小同”(丁方)签订了《关于北京润京搜索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重组的框架性协议》,约定:鉴于:1.……2.甲方系目标公司实际控股股东,自己持有及委托代持目标公司股权67.60%;其中自持股权28.00%,委托他方代持股权为39.60%,受托方为中复电讯公司。甲方对其委托代持股权享有完整权利和充分的处置权,受托方代持方按协议约定将按甲方指示作出对该代持股权的转移及处置行动”。该案中,原告北京同圣易天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其与中复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润邦公司与中复公司存在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012年10月31日,润邦公司将由中复公司代持的股权进行了处置,现润邦公司要求中复公司将代持股权变更至润邦公司名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润邦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北京花乡润邦体育休闲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花乡润邦体育休闲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京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