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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红胜与姚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胜,姚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381号申请人陈红胜,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申请人姚福全,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陈红胜与被申请人姚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陈红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福全所有的铲车(斗山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红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姚福全所有的铲车(斗山牌)就地(在被申请人姚福全处)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铲车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扣押期间该铲车由被申请人姚福全负责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