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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9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李叔波、李小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李叔波,李小林,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9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蒋顺根。被执行人:李叔波。被执行人:李小林。被执行人: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潘晓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拍卖,拍卖已成交。竞买人易京以最高价人民币7.8万元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所有的浙J马自达牌小型普通轿车归易京(身份证号)所有。二、解除对李叔波名下浙J马自达牌小型普通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