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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穆××与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穆××,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王宝生,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回××,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与被告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