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7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法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