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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金才与张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才,张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52号原告:何金才。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张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才与被告张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原告何金才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