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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何娟梅诉刘江彬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何某某,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娟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娟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解联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