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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同生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汤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生,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汤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283-2号原告李同生。委托代理人翟建国(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商井路1-8号。法定代表人汤桂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为军(特别授权),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桂平。原告李同生与被告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汤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3日,原告借62万元给被告使用,被告汤桂平出具借条一张,并盖有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同时相约于2014年12月23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以种种借口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62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因涉嫌诈骗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同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生审 判 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狄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