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存款217064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马宏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