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虞修洪、骆彬彬与骆彬彬、虞颜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修洪,骆彬彬,虞颜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15号原告:虞修洪。被告:骆彬彬。被告:虞颜嘉。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修洪与被告骆彬彬、虞颜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修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修洪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修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虞修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