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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虞修洪、骆彬彬与骆彬彬、虞颜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修洪,骆彬彬,虞颜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15号原告:虞修洪。被告:骆彬彬。被告:虞颜嘉。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修洪与被告骆彬彬、虞颜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修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修洪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修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虞修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