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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仪光与XX清、陈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杨仪光,居民。被执行人:XX清,农民。被执行人:陈英。杨仪光与XX清、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XX清、陈英欠杨仪光货款12588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同时支付杨仪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元。该调解书生效并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XX清、陈英拒不履行,杨仪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登记进行调查,但未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2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被执行人分期限履行的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其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对本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裕库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马承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