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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执民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刘梅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海执民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特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抵押物,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海执民字第39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