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严小军诉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军,龙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89号原告:严小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卫军,系广东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喜玲,系广东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洋,男,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小军诉被告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小军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龙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为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小军负担。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