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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邹本东与刘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本东,刘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邹本东。被告刘自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和解并履行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本东撤回对被告刘自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两项及1045元,由原告邹本东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