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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该社广济信用社职工。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