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积雄与陈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积雄,陈伟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陈积雄。被告陈伟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积雄诉被告陈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现下落不明,待其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积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陈积雄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