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兰与甘肃易琛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甘肃易琛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郑向辉,张学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20号原告张兰。委托代理人岳明全,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凡,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易琛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郑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向辉。委托代理人王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学东。委托代理人王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诉被告甘肃易琛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向辉、张学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