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永珍、李强与王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珍,李强,王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828号原告:王永珍,女,住夹江县焉城镇。原告:李强,男,住夹江县焉城镇。委托代理人:刘春华,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莉,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住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委托代理人:胡彬,男,住峨边县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珍、李强诉被告王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珍、李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珍、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珍、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56元,由原告王永珍、李强负担。审 判 长 唐惠灵代理审判员 薛山江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科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