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79号原告蔡某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王某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蔡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