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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94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本辖区林瑄网吧,趁被害人彭某不备之机,从其放置于椅背上的衣服口袋里盗得内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的钱包后逃离。2015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再次窜至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余某内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的钱包后逃离。随后,被告人赵某持被害人余某的中信银行卡在本辖区宁康路中信银行自动取款机盗取其人民币500元。2015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又窜至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内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的钱包后逃离。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赃款均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视频截图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