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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肖某某,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91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子黄文魁、黄文杰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被告被骗误入传销组织,为此事,原告和儿子多次劝说,但被告痴迷不悔,一意孤行,搞得家庭鸡犬不宁。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偿还。被告黄某某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原告提出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认可,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儿黄文魁、黄文杰现已成年。婚后一段时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被告被骗误入传销组织,双方为此产生较大矛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户籍证明,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至今已有27年之久,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感情较好。原告肖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其主要原因是被告被骗误入传销组织后不听原告劝告而发生争执产生矛盾,主要责任在被告黄某某。但只要被告听从原告及家人的善意劝告,改正自己的错误,夫妻和好尚有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宁 竞附相关律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