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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仕锦与王建军、周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20号原告张仕锦,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区丽容,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绰君,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周伟强,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招松彬,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锦诉被告王建军、周伟强、招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锦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军、周伟强、招松彬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锦撤回对被告王建军、周伟强、招松彬的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仕锦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