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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桂诚、吴诚杰与曾科、段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诚,吴诚杰,曾科,段灵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吴桂诚,女,199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吴诚杰,男,200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孝芬,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吴桂诚、吴诚杰之母。被告曾科,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段灵云,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曾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诚、吴诚杰与被告曾科、段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诚、吴诚杰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曾科、段灵云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诚、吴诚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诚、吴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吴桂诚、吴诚杰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