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惠红、王倩、王运堂等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惠红,王倩,王运堂,杨柳研,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杨惠红,女,1970年6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大专文化,教师。系被害人王道征之妻。申请人王倩,女,1993年9月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大学本科,学生。系被害人王道征之女。申请人王运堂,男,1947年3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王道征之父。申请人杨柳研,男,1943年2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王道征之母。委托代理人罗国平,男,贵州永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部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夏日登吉区金莲川街。法定代表人王再华,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惠红、王倩、王运堂、杨柳研因张银峰驾驶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G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HB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沪昆高速凯里往玉屏方向行驶,行驶至沪昆高速1568KM+400M处时,由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及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王道征驾驶的贵HJ75**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王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万敏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黔公交高认字(2015)第A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银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道征、万敏无责任。申请人认为,张银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王道征死亡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HB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应与张银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申请人作为死者王道征的近亲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HB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被害人王道征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穗房权证八弓字第1132033**号】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惠红、王倩、王运堂、杨柳研要求对被申请人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HB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扣押,并提供被害人王道征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穗房权证八弓字第1132033**号】作为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被申请人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HB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雷 俊审判员 沈 波审判员 杨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杰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