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7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伟与刘剑、周玉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周玉丰,刘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185号原告徐伟。被告周玉丰。被告刘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与被告周玉丰、刘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伟撤回对被告周玉丰、刘剑起诉。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