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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7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伟与刘剑、周玉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周玉丰,刘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185号原告徐伟。被告周玉丰。被告刘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与被告周玉丰、刘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伟撤回对被告周玉丰、刘剑起诉。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