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巨祥、柳林会诉被告韩广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巨祥,柳林会,韩广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高巨祥,男,1963年4月13日生。原告:柳林会,女,1964年8月12日生。被告:韩广录,男,1961年4月22日生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巨祥、柳林会诉被告韩广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广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晁少波人民陪审员 闫虎军人民陪审员 王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