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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宗兴与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兴,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54号原告:李宗兴,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辉,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兴诉被告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案件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李宗兴负担。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