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宗兴与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兴,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54号原告:李宗兴,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辉,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兴诉被告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案件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李宗兴负担。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