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事件太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不断,两年的夫妻生活在吵架与暴力中度过,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承担孩子抚养费164640元;3、共同财产为结婚两年期间所还的按揭房贷各一半,共168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6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至今未上户口,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2015年6月12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及债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原告所举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已建立的家庭,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继续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