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与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45号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5321893-6。法定代表人陈建成,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剑,男,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交纳2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