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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茂丽与赵新华、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丽,赵新华,童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李茂丽。被告赵新华。被告童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丽诉被告赵新华、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丽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茂丽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华、童彬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丽撤回对被告赵新华、童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560元,减半收取41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80元,由原告李茂丽负担。审判长  尹为民审判员  唐兆勇审判员  陈继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