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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少伯与唐腊、董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伯,唐腊,董金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董少伯。被告唐腊。被告董金叶。原告董少伯诉被告唐腊、董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少伯及被告董金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少伯诉称:2014年6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15年6月13日。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唐腊未作答辩。被告董金叶辩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两被告同意还款,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0000元,并写明于2015年6月13日前归还。后原告因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唐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相关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腊、董金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少伯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