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曾凡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曾凡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2号被告人曾凡俊,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凡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凡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曾凡俊驾驶粤A×××××小轿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出发到揭阳××隆江镇,向“小春”(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准备贩卖给“老鬼”(另案处理)等人。2014年8月11日4时许,曾凡俊驾驶上述小轿车携带购买的毒品返回深圳市,途经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沙田服务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车内缴获三包毒品,其中车上副驾驶位抽屉里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一包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的毒品,经鉴定净重1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2.25%。车后排座椅下的一个纸盒装着二包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的1820克毒品,经鉴定,其中一包净重1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4.31%;另一包净重8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4.49%。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发生及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1日4时,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民警将曾凡俊抓获。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毒品三包、空纸盒一个。4.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深汕高速公路往深圳方向惠阳沙田服务站,在“粤A×××××”号牌银色本田牌汽车内缴获毒品一批。5.鉴定文书证实:现场缴获编号为1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0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2.25克/100克;现场缴获编号为2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0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4.31克/100克;现场缴获编号为3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82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4.49克/100克。6.曾凡俊188××××9533通话记录证实:曾凡俊在8月10日至11日多次联系“小春”手机号136××××6064。7.涉案车辆粤A×××××小车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1日的驾驶车辆活动轨迹证实:曾凡俊8月10日到揭阳,再经深汕高速返回惠阳。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曾凡俊的检测样本呈阳性。9.粤A×××××小车租赁资料证实:涉案车辆为曾凡俊向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赁。10.户籍材料证实曾凡俊的身份情况。11.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小春”、“老鬼”、“泉哥”、“灯笼”、“高子”、“杰古”、“阿光”等人的真实姓名不知、住址不清、去向不明,无法抓获。12.证人陈某的证言:曾凡俊7月30日在深圳神州租车公司租用粤A×××××小车。陈某辨认出曾凡俊。13.被告人曾凡俊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出查获当晚其驾驶的粤A×××××小车;1000克冰毒放在副驾驶抽屉处;1800克冰毒放在后排座位下;手机通话记录照片截图。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20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凡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远航代理审判员 陈 渊代理审判员 翟健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