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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王俊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王俊玉,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大海,行长。被执行人王俊玉,男,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飞,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94号公证书,于2014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俊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产权证号00034629、丘地号02-0607-0128-0031-0605,房屋产权一套及吉AMX3**车辆一台,现正履行评估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世平审 判 员  宋玉华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原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