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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锋,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