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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518号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禄明。委托代理人:黄亮亮,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浙江新大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