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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明与夏晓源、胡峥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夏晓源,胡峥荣,夏建国,夏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林明,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夏晓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胡峥荣,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夏建国,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夏卫国,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诉被告夏晓源、胡峥荣、夏建国、夏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夏卫国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翠园小区3幢3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告夏卫国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翠园小区3幢3号房屋(以价值13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徐林杰所有的皖H×××××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荣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