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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显与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晓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晓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刘显,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法定代表人:左守强,男,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晓东,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杰,男,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显诉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晓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显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彤彤代理审判员  周 聪代理审判员  赵祥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