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文杰与王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杰,王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梁文杰,男,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居民。被告王晓斌,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原告梁文杰与被告王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文杰诉称,2013年9月,被告以经商资金��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40000元,并答应3个月后还清,同时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逾期未付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拖,再就是采取躲避的方式,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现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退还给原告梁文杰。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粉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