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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何英诉吴赛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英,吴赛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828号原告王何英,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无业,住古田县。被告吴赛容,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无业,住古田县。户籍地古田县。原告王何容与被告吴赛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庆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何英、被告吴赛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何英诉称,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与原告在古田县××村因琐事发生打架,原告被打成轻微伤。为医治伤情,原告花去医疗费2394.76元,住院治疗三天,家属护理误工三天,护理费计538.23元[原告和家人是从事食用菌种植和经销活动,其误工费按2013年福建省批发和零售业务职工日平均工资179.41元/天(4682元÷12个月÷21.75天)]原告因家中种有茶树菇,伤情没有痊愈,不得不出院。由于原告头痛、头晕、全身多处疼痛,出院后也无法管理经营的茶树菇,从住院治疗到出院回家,原告休息了一个多月,伤情才好转,所以误工至少一个月,误工费3902.25元。但由于茶树菇无人管理而失败,造成原告三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另原告为鉴定伤情花费15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135.24元。被告吴赛容口头辩称,住院三天医院治疗的医疗费1830多元会接受,其他损失不能接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吴赛容与王何英在古田县××村因琐事发生打架,经鉴定,吴赛容、王何英的伤势均为轻微伤。2、古田县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吴赛容、王何英均被罚款500元。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本院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原告王何英认为,其被殴打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135.24元,并提供证据1、古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打架的过程及双方都有轻微伤;证据2、古田县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据3、医疗费用清单,证据4、医疗费发票,共同证实住院治疗过程及花费;证据5、伤情鉴定费发票,证实鉴定的花费150元;证据6、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证据7、平湖镇××村证明,证实原告在村里种植茶树菇。被告吴赛容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5、6没有意见,对证据7有意见,原告不在端溪村种植茶树菇,在机砖厂上班。被告吴赛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均系职能部门所出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均予以采信;证据7、因无相关证据证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394.76元,属正常支出,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538.23元,应确定为372.31元(32391元/年÷12月÷21.75天/月×3天)。3、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3902.25元,应确定为372.31元(32391元/年÷12月÷21.75天/月×3天)。4、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150元,属正常支出,予以支持。综上,本案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2394.76元、护理费372.31元、误工费372.31元,鉴定费150、共计人民币3289.38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原、被告双方互有损伤,这一事实在古田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得到证实。因被告吴赛容非法侵害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现原告王何英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赛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何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289.38元。二、驳回原告王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王何英负担27元,被告吴赛容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庆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巧英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