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兰成与高红、柳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兰成,高红,柳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曹兰成。委托代理人吴开琴,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被告柳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兰成与被告高红、柳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兰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红、柳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兰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红、柳秋伟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兰成撤回对被告高红、柳秋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98元减半收取4249元,由原告曹兰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