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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郭杏云、陈节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穴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书稿拟稿人核稿人院长对内意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天宝路60号。法定代表人:刘平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泉松,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杏云。被告:陈节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杏云、陈节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为543元,由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