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大军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人:主办单位:刑庭拟稿人:事由:被告人周大军抢夺一案打印份数:发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1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户籍地址广西灵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5日被解除强制戒毒,2015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逮捕。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4)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群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阿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装摩托车,窜至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与东江大道交汇处,被告人周某甲坐摩托车后排趁被害人成某不备,伸手抢夺被害人成某挂在左手手腕上的手提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3元、红米2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等财物,后在驾车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尤某乙、周某丙等人驾驶的一辆黑色商务车逼停在增城区新塘镇东江大道中段,在弃车逃跑时被抓获。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材料、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阿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装摩托车,窜至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与东江大道交汇处,被告人周某甲坐摩托车后排趁被害人成某不备,伸手抢夺被害人成某挂在左手手腕上的手提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3元、红米2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等财物,后在驾车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尤某乙、周某丙等人驾驶的一辆黑色商务车逼停在增城区新塘镇东江大道中段,在弃车逃跑时被抓获,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增城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增价鉴(赃)(2014)242号关于手机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穗增公(司)鉴(痕迹)字(2014)608号痕迹检验报告。6、增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7、增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8、被害人成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指认现场照片。9、证人尤某乙、周某丙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指认缴获的赃物照片、现场照片。10、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其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之机,共同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因无证据证实该车属被告人周某甲所有,因此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抢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娴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蕾蕾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