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孟宪伟,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伟国 来自: